“綠色稅制”邁出實質步伐 新環保稅法2018年起實施
近日,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稅法進一步規范了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程序,現行排污費由環保部門征收管理,改征環境保護稅后,將由稅務機關,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增加了執法的規范性、剛性。
習近平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一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下文簡稱《環保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曾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環保稅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重要原則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環境保護稅和其它稅收不一樣,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繳稅。
排污費和環保稅不同點主要是: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立法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為鼓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參考實踐中一些地的做法,環境保護稅法增設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另外,進一步規范了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程序。現行排污費由環保部門征收管理,改征環境保護稅后,將由稅務機關,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增加了執法的規范性、剛性。
同時,考慮到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專業性較強,環境保護稅法強調了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的信息共享與工作配合機制。
王建凡表示,現行的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環境保護費改稅后,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參與分成了。
按照預算法規定,稅收收入應該納入一般的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與支出掛鉤。雖然環境保護稅不采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
“十二五”期間全國一般預算用于節能環保的支出達到了1.76萬億,其中2015年節能環保方面的支出達到4814億元,重點是支持大氣、重金屬和重點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規模和排污費的對應規模遠遠的超出了,這個投入力度還會不斷加大。
王建凡介紹,環保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和征管方面確需做準備工作。有關部門將起草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同時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